不要拖延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五)项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属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特别提醒】 现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很多,各级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确有不及时解决的,其原因多为不负责任,工作不作为,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不把群众的事放在心上,甚至有一部分是管卡压要好处的。一些干部平时为民服务的口号喊得震天响,实际工作时却无动于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此条违纪的构成要注意四点:一是“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政策不允许解决不了的不在此列;二是要有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违纪情节属较重或严重的,情节较轻的免予处分;四是除了追究直接责任者,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者。此条可以管住惰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