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提醒】不要侵犯他人劳动保护权利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8日 来源: 阅读:1163

不要侵犯他人劳动保护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二十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依法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劳动保护权利已有法律规定作保障。作为党员、干部不能侵犯他人劳动保护的权利。常见的侵犯他人劳动保护权利的现象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等。这些行为,轻则违纪,重则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从政提醒》林广成 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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